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渭南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职能,进一步做好市辖银行业的维权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渭南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渭南市银行业协会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促进和协助会员强化资产风险防范和预警,运用行业合力防止和打击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遵循合法、平等、民主、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委员会是渭南市银行业协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对外以协会的身份和名义联系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五条 渭南市银行业协会权益维护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六条 全体成员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权益维护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查和批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费及各项开支预算、决算;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由渭南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由派出单位另行委派。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设轮值主席一名由主任委员单位该项业务主管领导担任,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单位及一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单位推荐人选,经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审定。另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负责联络、协调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委员会通过补选产生新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渭南市银行业协会综合业务部,负责承办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或经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提议并有一项议案,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若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所在单位须授权派员参加,否则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一般事项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做出会议决议和决定其他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上签名,并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对委员会会议的过程、内容等需保密的,委员及其受托人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重大议案,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形成最终决议。形成的最终决议,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履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协会综合业务部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渭南市银行业协会拨付;
(二)举办重大活动以及相关培训、考察等,经本会决议,理事会审批,可向成员单位收取专项活动费用。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代表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审议、制定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和打击制裁逃避金融债务行为方面的公约和实施细则;
三、审定协会警示、通报、曝光的逃避金融债务企业名单,提出制裁方案和措施;
四、协调会员单位在维权中的统一行动;
五、协调联络司法机关促进金融案件审理,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
六、定期通报行业相关动态和信息,研讨重点和难点问题,接受会员相关咨询,为维护债权提供指导和建议;
七、负责开展债权维护方面的培训和对外交流;
八、协助落实金融监管机关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决议和文件规定;
九、负责仲裁会员之间因维权问题引发的争议:
十、负责落实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指定部分会员单位派人组建临时专家组。负责指导专家组实施专题调研,拟定和提出预案,提交会议审议;
三、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落实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督办并组织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协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不在时,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涉及本专业活动的参与权和主张权利;
三、向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
一、依法合规参与委员会活动,履行既定角色的应负责任。
二、遵守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未经委员会许可,禁止将本专业业务活动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向外界透露。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有关会议决议,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或不遵守、不履行的,由专业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整改;
(二)在会员单位内通报;
(三)协会协调派出单位更换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审议,经渭南银监分局备案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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